近日,ST 創意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收到四川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5 號)。
經查明,創意信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2 年 11 月,創意信息分別與國網四川綜合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開展協同一體機銷售業務、與四川中電啟明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展大數據平臺硬件及軟件銷售業務。創意信息從事上述業務時不具有對商品的控制權,在知悉業務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 -- 收入》 ( 財會 [ 2017 ] 22 號 )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導致公司 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分別多計營業收入 26,784.64 萬元、12,470.34 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 12.22%、15.84%。2024 年 4 月、2025 年 9 月,公司先后兩次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更正。上述違法事實,有創意信息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會議資料、情況說明、相關客戶和供應商提供的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 ST 創意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收盤時持有,且在 2024 年 2 月 22 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 " 證券市場周刊 " 官網 - 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預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結合當事人積極配合查處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一、對創意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 400 萬元罰款;二、對陸文斌給予警告,并處以 150 萬元罰款;三、對王震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罰款;四、對劉杰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五、對沈浮給予警告,并處以 70 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形,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 年修訂)第十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ST 創意的主營業務為能源大數據、公共安全大數據、公共服務大數據、5G+ 人工智能、自主可控數據中心產品、物聯網產品。